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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成立于2005年的上海宽娱公司,正是B站的运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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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音频是涉案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被诉行为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据此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音频是否使用了涉案电影具有独创性的表达。